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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是那些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催收后仍不还款,或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可以纳入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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