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公积金贷款条例》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按本办
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
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
贷款利率,为职工提供贷款由各级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缴存
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限额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
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