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对
按揭房屋执行时,一般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折现,取得款项后,
抵押权人地款项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
抵押物、
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当事人对
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
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
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