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第四,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第五,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六,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级别管辖中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约定就无效。
专属管辖中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约定管辖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所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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