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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

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2-27 06:17:47 已帮助2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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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学者认为,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


易言之,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但是,与之相对的观点认为,除强制承诺的义务外,民事主体负有的强制要约义务也应该属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范畴。


这两个观点的分歧即在于,强制要约是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


对强制缔约而言,由于义务人负有的是与他人订立契约的义务,契约仍然是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强制缔约的方式仍然是指义务人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方式或方法。


根据契约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达成主要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既然如此,强制缔约的方式就不仅包括强制承诺,也包括强制要约。


所谓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应该予以承诺的强制缔约方式。


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一方对他方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并无承诺的义务,除非通过预约的方式事先约定。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受要约人负有对要约人向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该要约,则在此种情形下,强制缔约就表现为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强制承诺的义务。


所谓强制要约,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应该向他人发出要约的强制缔约方式。


强制要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是由要约本身的法律效力所决定的。


依据契约法理论,要约包含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和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两个方面,前者又称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后者又称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契约的法律地位。


因此,若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负有强制要约的义务,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约束,而相对人就处于承诺的资格或地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是不可以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要求的,但是如果托运人是将不可以托运的货物委派给相关公司托运的,这个时候托运公司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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