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欠款已经还清并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则不影响
申请贷款。
银行贷款看的是在人民银行
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得看法院是因为什么案子执行的
强制执行,如果不涉及到诚信,一般不会影响在人民银行的
征信记录。失信人员还清
债务后,
符合条件的可以向银行贷款。还清债务后,法院会将失信人员撤出黑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