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
被害人或其
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
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