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