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管辖范围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能让案件审理与房屋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利于调查和执行。
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未约定管辖法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进行政策性房屋买卖时,了解专属管辖规定,避免管辖争议。
2.普通商品房买卖中,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约定管辖法院,降低维权成本。
3.发生纠纷后,准确判断管辖法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