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
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
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
辩护人或者
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