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避免自建房被执行,要确保房屋产权清晰,避免权属争议。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证明建造的合法性。
(二)若自建房是唯一住房且面积、价值远超生活必需标准,可与法院沟通,争取保留必要居住费用或采取以大换小等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措施。
(三)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要清楚宅基地使用权限制,在处置房屋时提前了解受让人范围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