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这些材料能证明和开发商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以及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二)根据产权登记情况采取对应措施。如果开发商已经为其中一方办理了产权登记,没有拿到产权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需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需要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那么先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者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三)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权。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该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