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索赔款包括:
(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2、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