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工程监理机构需负起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包括: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如果与建设方或建筑施工公司勾结串通、刻意伪造虚假数据,以及恶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导致了经济损失,则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具体来说,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及构件等产品质量进行了不符合实际的合格评定,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署了确认意见,从而引发了经济损失,同样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