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阐述如下:
履约保证金,顾名思义,其本质在于工程发包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有任何违背合同规范或者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发包方遭受的财务损失得以填补与挽救。
履约保证金的设立,旨在确保承包人能够完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操作,严格遵守合同期限以及质量标准,以达到合同双方的共赢局面。
同时,履约保证金也有助于维护招标承建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杜绝不正当的价格战等不良现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