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处理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工程,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请务必派遣具备资质和经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与并深入了解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其次,在竣工验收会结束后,留存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的
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签字或拍摄照片、视频等资料作为证明;
最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
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方却故意拖延验收时间,则应将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的那一天视为工程竣工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