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注意,贵司投标的程序应当如下操作: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悉心编写一份周全完备的投标文件;
其次,在招标文件所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务必妥善安排好送件事宜,确保在截止日期之前,您的投标文件能够准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另外,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在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如果您有意对已经提交的标书进行相关的补充、修改或撤销,也请您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进行告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