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送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以及收养的法定程序。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单位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应当注意的是,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而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