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食品销售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变质、过期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
(二)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食品的真实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得隐瞒或虚构相关内容。
(三)买受人在接收食品时,应仔细检查食品的质量状况和包装完整性,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出卖人沟通,并保留好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
(四)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