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房产官司中处理以房抵债问题,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协议属流押条款,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届满后达成的属代物清偿,需看是否办理物权转移手续,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可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协议,因属于流押条款,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过抵债约定不影响原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为代物清偿,已办理过户等物权转移手续的,以房抵债通常成立;未办理的,债权人可选择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或按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如果以房抵债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若在实际中遇到以房抵债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