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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含哪些

1、对主要内容变更。
(1)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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