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子女抚养专题 > 无效婚姻的孩子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孩子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孩子的处理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4 22:09:55 已帮助145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无效婚姻的孩子的处理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婚姻无效,但父母仍应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双方轮流抚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