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的规定(即: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按比例由用户承担并收取的改造费用,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得使用国税部门供给的发票。
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造过程中所耗用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