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起,尽快做好证据收集,在三年内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保留中断时效证据。若出现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函件、裁判文书等,以便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三)特殊情况申请延长。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但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