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可预见性规则用于界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判断标准涵盖预见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内容多倾向损害类型、判断标准主客观结合。
法律解析:
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中起着关键作用。将预见主体确定为违约方,是因为违约损害赔偿旨在规制违约方行为,从其视角判断应预见范围更合理。把预见时间设定为订立合同时,是由于此时双方形成对交易风险和收益的预期,以此平衡双方利益。对于预见内容,司法实践大多倾向于只需预见损害类型。而在判断预见标准上,采用主客观结合的方法,先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再结合违约方自身职业、经验等特殊情况综合考量。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界定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更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预见性规则是界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其判断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合理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预见主体通常为违约方,违约损害赔偿针对违约方行为,以其视角判断应预见范围更合理。
2.预见时间一般为订立合同时,此时双方形成交易风险和收益预期,以此为节点可平衡双方利益。
3.预见内容方面,司法实践多数倾向只需预见损害类型。
4.判断预见标准采用主客观结合方法,以社会一般人预见能力为基础,结合违约方职业、经验等特殊情况综合判断。
建议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双方对风险和损害的预期,减少纠纷。违约发生后,受损方及时收集违约方特殊情况证据,以便合理界定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
(1)预见主体:违约损害赔偿是针对违约方行为的规制,所以通常以违约方为预见主体来判断其应预见的范围,这样能更合理地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
(2)预见时间:一般将订立合同的时间作为预见时间节点。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形成了预期,以此来界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有效平衡双方利益。
(3)预见内容:对于预见的内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只需预见损害类型,另一种则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与程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倾向于只要能预见损害类型就行。
(4)判断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先依照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再结合违约方自身特殊情况,像职业、经验等进行综合判断。
提醒:在涉及违约损害赔偿时,注意归责是以违约方为主,且预见内容按司法实践多以损害类型为准,不同案情判断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在界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运用可预见性规则时,明确预见主体为违约方,这就要求在处理违约纠纷时,从违约方角度去考量其应当预见的范围。
(二)确定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都要对交易风险和收益有预期,以此为节点衡量违约赔偿范围能保障双方利益平衡。
(三)关于预见内容,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只需违约方预见损害类型,在实际操作中,不用过度纠结损害程度的预见。
(四)采用主客观结合的判断标准,先参考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再结合违约方职业、经验等特殊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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