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开发商
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这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
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二是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上述最高院解释第17条三款规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
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手房在签定
购房合同时,一些品牌开发商在延期交房
违约金上,按照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至五计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一些,这样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对违约者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实际情况经常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已有蔓延趋势,并引发越来越多的
诉讼。延期交房违约金
赔偿额如果继续由开发商“一锤定音”,难保不会出现延期交房后,每天赔偿购房者几元钱的奇闻。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经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可对簿公堂,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要求开发商按
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或按当时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金额,赔偿租房费用等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