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产证面积大于合同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若合同也有约定可退房,理论上购房者有退房权利,但因已签署同意补差承诺书,能否退房需视承诺书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 若承诺书未改变退房权利:如果承诺书只是针对面积差部分进行补差的约定,未提及放弃退房权利,且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仍然满足,那么购房者仍可要求退房。根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约定应受到尊重。此时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 若承诺书明确放弃退房权利:若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放弃了退房权利,且是购房者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购房者可能无法再要求退房。因为该承诺书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变更,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这种情况下要求退房,官司胜诉的可能性较小。
- 若承诺书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果购房者能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承诺书。撤销后,购房者可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退房权利。但购房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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