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5)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6)权属有争议的。
(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8)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