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
1.如果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实施的某一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时,当事人同样可以在违约与侵权中自行选择责任的追究。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在物管纠纷的审理中,不仅要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注意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别。还要在责任竞合而当事人请求意向不明时进行充分的释明,要求当事人在两种责任追究中做出选择。法官应在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物管责任的前提下抓住要点,有针对性地审查各个责任构成的要件。要逐步培养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的审判思路,使得对物管案件的裁判能够更敏锐、更高效。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