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根据《
民法典》规定,
合同效力待定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
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四种: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不包括合同效力待定。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