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得利益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能够获得的利益,其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且计算时需遵循合理规则。
可得利益需具备三个关键特征。未来性是指该利益产生于合同履行后的未来阶段,并非已经实际获得的利益;可预见性要求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该利益的存在;一定确定性则是指该利益有客观事实依据支撑,并非守约方的主观臆想。
计算可得利益可采用三种常见方法。对比法是参照守约方在相同条件下履行类似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估算法是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市场环境、行业标准等相关因素进行合理估算;约定法是按照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可得利益的数额。
可得利益的赔偿需遵循两项限制规则。一是需要扣除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实际减少的费用支出;二是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法律分析:
(1)可得利益的性质: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得利益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具体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能够获得的利益。
(2)可得利益的特征:包含三个核心特点。未来性,即利益产生于合同履行后的未来阶段,并非已经实际取得的既得利益;可预见性,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该利益的存在;一定确定性,指该利益需有客观依据支撑,不能是守约方主观臆想的结果。
(3)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方法。对比法,参照守约方在相同条件下曾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估算法,综合合同标的、市场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合理估算;约定法,按照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4)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赔偿金额需扣除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减少的费用支出,同时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提醒:
主张可得利益赔偿时,守约方需准备客观证据证明利益的存在及数额,如过往同类交易收益记录、市场行情数据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一)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需提供符合特性要求的证据。要准备能证明利益未来性、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的材料,比如过往同类交易的利润记录、行业平均利润率数据等客观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推测提出主张。
(二)选择合适的计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可以参考自身在相同条件下完成类似合同的实际收益计算,也可结合合同标的、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估算,若合同中有约定计算方法则优先按约定执行。同时需扣除因违约而节省的成本,比如无需支付的原材料采购费或人工成本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该条款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无法履行时,可得利益指的是若合同正常完成,一方原本能获得的收益,这部分利益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范畴。
可得利益有三个核心特点。一是未来性,它并非已经实际取得的利益,而是需要合同履行后才会产生的未来收益;二是可预见性,在签订合同时,违约方就应当或已经能预见到这部分利益的存在;三是确定性,它需要有客观依据支撑,不能是主观臆想的结果。
计算可得利益的方式多样。可以用对比法,参考守约方在相似条件下曾获得的利益;也可用估算法,结合行业惯例、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估算;还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
可得利益赔偿存在限制。需要扣除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减少的开支,且赔偿总额不能超过签订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范围。
结论:合同不能履行时,守约方有权主张可得利益赔偿,但需满足未来性、可预见性和一定确定性,且赔偿金额受法定限制。
法律解析: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它需具备三个特征,未来性即利益产生于未来而非既得利益;可预见性即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已预见或应当预见该利益;一定确定性即有客观依据而非主观臆想。计算可得利益的方法包括对比法参照守约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利益,估算法综合相关因素估算,约定法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但可得利益赔偿需扣除守约方因违约而减少的费用等支出,且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若对可得利益的认定或赔偿金额计算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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