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不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该
婚姻无效的婚姻。由此可见,抑郁症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