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也就是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1、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及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必须取得执行机关批准;
2、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
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4、不得利用自己未被
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
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
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以上规定,如果给
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了干扰或者增加了困难,或者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对其予以逮捕。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