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广义的执行和狭义的执行两种。
狭义的执行就是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广义的执行包括当事人自觉履行,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以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