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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哪些情形房东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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