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丈夫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为个人债务,离异妻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此时妻子可收集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等方面的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已离异,该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承担。这种情况下,妻子可与前夫协商共同偿还方式。
(三)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妻子可积极参与协商或诉讼过程,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