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行为必须通知到债务人方能产生效力,这是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的原则。
在此条款下,债权人拥有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基于债权性质的考虑,不宜进行转让;
(二)如果存在着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则应遵守此约定;
(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禁止进行债权转让。
此外,若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那么这种约定仅可约束双方,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同样地,对于金钱债权而言,若当事人之间有禁止转让的约定,也只能在双方之间生效,而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再者,根据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如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