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