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对施工过程中的扰民现象进行投诉,建议您向当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诉求。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密集区域内新设立的、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于最高达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还需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由后者做出最终决定,是否责令该企业予以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