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决定,若需要向上申诉或提起抗诉,其具体流程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首先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同时请务必将该份抗诉书抄送给上级人民检察院知晓。
抗诉,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实行有力且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之一。
而在抗诉的提出方式上,则可根据上诉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这两大类别来进行选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