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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没有效

仲裁法》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条款是可以约定的,若无《仲裁法》第17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约定的仲裁是有效的,且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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