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