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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著作权著作权异同

侵占罪著作权著作权异同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2 05:40:18 已帮助19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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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异同

一、侵占罪诈骗罪的相同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的罪种,认定起来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当行为人占有财物时,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财。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相同点在于都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都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二、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

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并不是诱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的欺诈是指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比如,甲诈骗乙3000元,但被乙识破骗局,乙看甲可怜才给甲钱,依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乙只能成立诈骗未遂。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出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被害人必须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对于财务归他人保管,自己保留支配权(处分权)的,对方拒不返还的,只能成立侵占罪,不成立诈骗罪。

4、欺诈行为诱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同时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基于受害人的信任、委托等原因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进而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被抢等虚假理由,拒不返还该被害人财产的,因为该行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占有同一被害人的财产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应将侵占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应仅认定为侵占罪。

(三)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等的基于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是在诈骗行为实施以前就被行为人所占有,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侵占罪有显著的不同。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难,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他人的财物向行为人控制之下转移的过程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其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为人以种种手段积极地迷惑、蒙蔽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为人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之后,即使行为人为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编造虚假借口欺骗所有人,例如,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被抢,拒不退还,仍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反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蒙蔽或诱骗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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