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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后能否否定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租赁房屋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区分情况处理。

如果租赁合同先于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买卖击破租赁。

因为,若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而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本身具有公示效力。

承租人可以从抵押财产登记中查明租赁财产的物上负担情况,既然明知承租的财产有其他物权,就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带来的风险。

否则,财产抵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就变得不确定,从而失去设立的意义。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以主张租赁权。

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时,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部当然终止,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新房主自然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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