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工资待遇,现在企业的效益不太好,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发,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权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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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资方要支付、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2021-03-26 18:4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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