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在城里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当会计,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合同期限未满,自己却因为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如果按照公司规定需要等待一个月辞职期,姐姐很着急离开就没有申请离职,选择直接走人,现在用人单位要求姐姐承担一定的违约损失,这么要求是否合理?

广东 - 东莞 劳动争议
1位律师回复

劳动纠纷法务团

地区:广东 - 东莞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申请离职,立马辞职走人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这需要区别对待;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比如因为失恋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50%左右;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3、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2020-11-29 19:31:1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东莞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