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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 文       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 颁布时间:2007-09-29

  • 实施时间:2007-1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培训服务。

第五条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

第六条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变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消费者告示,处理善后事宜,并向许可机关备案,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其具体办法由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其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和维修服务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及时查处虚假的标价内容、标价形式等价格欺诈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检验制度,接受消费者咨询回复制度。

第十三条 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修复,需要延长修复时间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

第十四条 维修服务经营者在产品修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

(二)当场向消费者演示修复后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如实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三)上门维修服务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标志,出示收费标准;需将产品带回维修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有效凭证;

(四)不得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

(五)承担修理产品的丢失、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六)提供故障维修单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国家对产品主要部件维修后的免费返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免费返修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维修经营者从事维修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消费者如实说明产品故障现象;

(二)获得相应报酬;

(三)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解释、申辩;

(四)申请加入行业协会,并就维修服务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销售产品的保修责任,并由具有《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和符合规定等级的维修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保修工作。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产品的服务指南和保修凭证上注明维修服务网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告。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以及保修措施应当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其委托保修的维修服务经营者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支付保修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或者滞后支付。

第十八条 在“包退、包换、包修”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的产品,符合保修条件的,保修单位应当免费修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符合退换条件的,保修单位应为消费者出具退换鉴定证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负责退换,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指导、服务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和业务警示,引导、促进维修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扶持农村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的发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乡村维修网点的布局规划,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常用备件供应渠道,帮助培训农村维修服务从业人员,提高农村维修服务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维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对因维修质量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维修服务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入涉案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有权要求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维修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从事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

(一)超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的;

(三)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不向消费者提供故障维修单据的;

(五)拒不履行免费返修义务的;

(六)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未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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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权利应当被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知道是谁侵害了他的权利时开始计算。法律规定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受到侵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再保护了。这时候,单位可以拿诉讼时效已过当理由,拒绝还钱。所以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可就难了。 不过,有一些法定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这20年里,个人曾找单位要过钱,还有催款函、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这类证据,那就可能让诉讼时效中断。一旦中断,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还有,如果单位在这期间有答应还钱,或者还了一部分,同样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主动还钱了,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求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不过。要是商量没用,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3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形。咱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来说,个人想让法院帮忙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就三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知道是谁侵害自己权利那天开始算。而这20年呢,是最长的诉讼时效。要是从权利被侵害那天起都超过20年了,法院一般就不保护了,单位也能拿这个借口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要回钱就特别难。 但也有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算。如果这20年里,个人不断找单位要钱,还留下了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之类的证据,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那一刻起重新计算。还有就是单位答应还钱、还了一部分钱这种情况,也能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赶紧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德阳法务律师

德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正常来说,人们到法院去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还有知道谁是义务人的那天开始算。20年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被损害那天起超过了20年,法院就不会保护了,欠债的单位可以拿这个理由不还钱,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特别难。 2、但有些特殊的法定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说在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还能拿出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那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重新算。还有就是单位在这期间有同意还钱的举动,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等,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3、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理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试着和单位商量商量,要是单位愿意还钱那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在法律行业发展中,未来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适用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更加细化和完善。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债务纠纷,可能会有更针对性的诉讼时效规则。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的效力认定也会更加明确和规范,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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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过20年还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是谁开始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如果从权利受损害那天起超过20年,法院就不管了,单位可以不还钱,这时候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难了。 但有些特殊情况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20年里,个人向单位要过钱,有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证据,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的时候起重新算。或者单位有同意还钱的行为,像承诺还款、还了一部分钱,也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要是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过了时效为由把钱要回去。所以,个人可以先和单位商量,如果单位愿意还钱最好。要是商量不成,就得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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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还能要回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欠个人账款超20年能否要回,需分情况判断。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要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20年,法院不予保护,单位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时通过诉讼要回账款会很困难。 但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例如,这20年里个人向单位主张过债权,还能提供催款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或者单位在期间有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像承诺还款、部分还款等,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单位自愿还款,之后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所以,个人可先和单位协商,若单位愿意还款最好。若协商不成,就要收集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等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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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广西律师

律图广西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就是有人以转贷赚钱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要是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怎么认定是不是犯罪呢? 先看主观方面,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转贷出去赚非法的钱。 再看客观方面。一方面,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得把套取来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通常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数额标准也很关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所以,要是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刑事责任了。

4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图贺州律师

律图贺州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可不是小事,它指的是有人为了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而且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就拿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来说,咱们来看看认定标准。 从主观方面讲,这人得有转贷牟利的想法。也就是说,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不是自己要用,而是想着把钱转出去,从中捞一笔。 客观方面呢,有两个要点。第一,得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比如有些人会编个假的贷款用途,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贷款资料来拿到贷款。第二,把套取来的钱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法律上对“高利”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司法中,一般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是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 关于数额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了。如果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那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情况,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认定标准。一旦构成了这个罪,那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可得注意,千万别为了赚钱去干这种违法的事。

5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贺州法务律师

贺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高利转贷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通过转贷赚钱,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后,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并且赚了不少钱的行为。对于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有这样的认定标准。 2、从主观想法来看,做这件事的人得有通过转贷来获利的念头。也就是说,他们从金融机构拿到贷款,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想着把钱借给别人,从中赚取非法的利益。 3、从实际做的事情来看,一方面,得有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的行为。比如说,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的贷款资料等办法来拿到贷款。另一方面,要把套取来的贷款以高利息转借给别人。不过,“高利息”在法律里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判案时,通常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一般认为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就有可能被认定。 4、关于金额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赚的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要是有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就得看转贷后实际赚了多少钱。要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5、要是真有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得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从主观想法和实际行为等多个方面,来判断是不是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一旦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现在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和处理,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6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人咨询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这里就给大家讲讲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 如果是以转贷赚钱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以高息转贷给别人,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那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认定时,先看主观方面。这个行为人得有转贷牟利的心思,就是说,他套取贷款不是自己用,而是为了转贷出去赚非法收益。 再看客观表现,一是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像编造贷款用途、提供假贷款资料来拿到钱;二是把套取的贷款以高息转贷给他人。虽然法律没明确“高利”标准,但实践中常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就可能算“高利”。 法律规定,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了50万,就看实际获利情况,要是违法所得超10万,很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要是有50万高利转贷情况,得结合实际案情,从主客观多方面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一旦构成,就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担责。

7小时前

50万高利转贷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主观上,行为人要有转贷牟利目的。也就是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为转贷给他人获利。 客观方面有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要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像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来获取贷款。二是要把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高利”法律没统一明确标准,司法实践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就可能认定。 数额方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10万以上算“数额较大”。涉及50万的高利转贷,要看转贷实际获利,违法所得达10万以上,可能构成此罪。 若有50万高利转贷行为,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主客观等多方面判断是否符合认定标准。一旦构成该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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