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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由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一部司法解释。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1999]19号

  • 颁布时间:1999-12-19

  • 实施时间:1999-12-29

  • 时 效  性:废止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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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单位未申请,职工等可在1年内申请;单位未按时申请,期间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负担。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为保障职工权益,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若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需由单位承担。这是为了督促单位及时履行职责,保障职工权益。如果遇到工伤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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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有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建议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严格遵守30日的申请时限规定,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工伤职工及相关人员要了解自身权益,在单位未申请时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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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有30日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这是法定责任。在此期间,单位需积极收集材料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若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单位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3)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直接申请,保障了职工权益。 (4)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这是对单位不作为的约束。 提醒:职工应及时关注单位是否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未履行义务,要在规定1年内自行申请,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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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有特殊情况,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才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二)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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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要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申请时间可延长。 2.若单位没按规定申请,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 3.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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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要留意这些: 1.协议主体得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不能涉及第三人财产。 2.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能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规,损害他人权益,像逃避义务的条款不能有。 4.最好书面签订,写清财产各项权益,重要财产写明具体信息。 5.公证非必要,但能增强证明力。怕效力有问题,可找律师起草或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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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要注意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等方面要点,公证可增强证明力,可咨询律师保障协议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婚姻财产协议时,主体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不能涉及第三人财产,这确保了协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这样才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协议逃避法定义务。形式上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详细明确财产的各项情况,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写明具体信息,便于日后的执行和认定。虽然公证不是必要程序,但能增强协议的证明力。若对协议效力有所担忧,咨询律师起草或见证是保障协议合法有效的有效途径。如果在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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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要关注多方面要点以保障其合法有效。 1.协议主体方面,双方需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并且协议不能涉及第三人财产,确保主体适格和财产范围明确。 2.意思表示上,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保证协议是双方自主决定。 3.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能有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 4.形式上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写明具体信息。 5.公证虽非必要程序,但能增强协议证明力。若担心协议效力,可咨询律师起草或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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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主体方面,参与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的双方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婚姻当事人,不能将第三人财产纳入协议范围,否则可能导致涉及第三人财产部分的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上,必须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影响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内容合法是关键,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像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4)形式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详细明确财产的各项权益内容,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要写明具体信息,这样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5)公证虽非必要,但其能增强协议证明力。若对协议效力存疑,可咨询律师起草或见证。 提醒: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务必严格遵循上述要点,不同情况可能导致协议效力有差异,建议遇到复杂问题时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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