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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由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一部司法解释。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1999]19号

  • 颁布时间:1999-12-19

  • 实施时间:1999-12-29

  • 时 效  性:废止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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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男方威胁女方给钱,不给钱就离婚,女方可以诉讼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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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取前与取后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上有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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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内固定取出前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问题,我为您分析如下:从法律实践来看,内固定取出前后确实可能存在鉴定等级差异。主要考虑以下几点:1. 取出前:此时伤情尚未完全稳定,鉴定机构通常会考虑内固定对肢体功能的影响,可能评定为相对较高的伤残等级。比如有些地区会暂按九级伤残处理。2. 取出后:伤情稳定后重新鉴定时,如果肢体功能恢复较好,伤残等级可能会降低。但若取出后仍遗留明显功能障碍,等级可能维持不变。建议处理方案: 1. 如果伤情允许,可以等内固定取出、伤情稳定后再申请鉴定,这样结果会更准确。 2. 如果急需鉴定,可以先做临时鉴定,等取出后再申请重新鉴定。 3. 注意保留完整的病历资料,特别是手术记录和康复情况证明。具体到个案还需要结合受伤部位、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如果需要进一步帮助,可以带着病历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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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前期物业现在的物业不是同一个,我们没有业委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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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我来为您具体分析:首先,物业更换不需要以业委会存在为前提。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开发商或街道办可以依法组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实际操作中常见两种合法途径:一是由开发商组织业主大会选聘;二是由街道办指导成立临时管理小组进行选聘。建议您可以做以下几步: 1. 向街道办或住建部门查询本次物业更换的备案材料 2. 要求现物业出示服务合同及选聘程序文件 3. 如果对程序有异议,可以联合5%以上业主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质询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程序合法,但物业服务质量仍需业主共同监督。建议业主们尽快推动成立业委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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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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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可以协助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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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自动扣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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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自动扣款追回的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给您分析一下:首先需要确认几个关键点:1)扣款是否经过您明确授权;2)扣款时保险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3)扣款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未经授权或合同已终止的情况下被扣款,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实际操作中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客服,要求提供扣款依据并说明情况;第二步,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银保监会12378热线投诉;第三步,必要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案件我们处理过不少,关键是要及时行动。建议先收集好保险合同、扣款记录等证据材料。如果金额较大或协商困难,可以带着材料来所里当面沟通,我们帮您制定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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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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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除非母亲存在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已满两周岁会综合对比双方经济实力、居住环境、陪伴时间等条件,若你已绝育、孩子长期随你生活,或对方有赌博等恶习,你将更具优势;子女已满八周岁的,需优先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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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住人,是否可以少交或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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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问题,我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为您分析: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服务的费用,只要房屋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就应当缴纳。即使房屋空置,物业提供的公共区域保洁、安保、设备维护等服务仍在继续,所以原则上不能免除。不过实务中有几点可以注意: 1. 部分地区允许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如江苏规定可优惠30%),建议先查看当地具体规定 2. 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导致空置,这期间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3. 长期空置可尝试与物业协商,但需注意物业公司没有减免的法定义务建议处理步骤: 1. 先查看购房合同和物业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2. 向当地房管局咨询是否有空置房优惠政策 3. 保留好水电气零使用记录等空置证明 4. 带着证明材料与物业友好协商空置房虽然可以理解您的心情,但物业费减免空间确实有限。如果金额较大,建议通过书面协商解决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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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案件的记录问题,我需要先了解具体情况才能给出准确建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销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刑事立案并判决,就会留下案底。如果是已经结案的刑事案件,这个记录是无法消除的,会永久保存在公安系统的数据库中。不过有几个情况需要区分: 1. 如果只是被调查但最终没有被起诉或判刑,这种情况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2. 如果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3. 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新规可以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建议您先确认下案件的具体处理结果。如果确实已经被判刑,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渠道可以消除这种犯罪记录。但如果是轻微情节且已服刑完毕,可以尝试通过积极表现来降低这个记录对生活的影响。如果需要更具体的建议,建议您提供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比如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判决,这样我可以给出更有针对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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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因盗窃交了保证金一直没取现在又因异地盗窃进了看守所那这个之前的保证金还能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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