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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由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一部司法解释。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1999]19号

  • 颁布时间:1999-12-19

  • 实施时间:1999-12-29

  • 时 效  性:废止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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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购买了价值25万的赃物,应尽快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二)主动退赃退赔,将购买的赃物返还给原主或相关司法机关,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这在量刑时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三)向司法机关表明悔罪态度,如写悔罪书等,展示自己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改过自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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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赃物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收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总额超十万算情节严重。 2.此罪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买价值25万赃物通常算情节严重,要担相应刑罚,但法院量刑会考虑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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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购买价值25万的赃物通常会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情形,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但具体量刑会综合多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价值总额达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购买25万赃物已远超此标准,所以一般会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法院量刑并非只看涉案金额,会综合犯罪动机、悔罪表现、是否退赃退赔等多方面因素。若遇到涉及购买赃物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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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价值25万赃物通常会因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因为相关规定表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收购,价值总额达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2.解决措施与建议: -若涉及此类案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相关情况。 -主动退赃退赔,这体现悔罪表现,可能会对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师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多方面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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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购买赃物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收购,价值达十万元以上,便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2)该罪情节一般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购买赃物价值25万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法院量刑会综合犯罪动机、悔罪表现、是否退赃退赔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提醒: 购买物品时要注意核实物品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赃物,涉嫌犯罪。若已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专业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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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销赃行为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价值达到5000元就达到入罪标准。 (2)此罪的量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有可能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若存在多次销赃等严重情节,则可能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提醒: 销赃行为后果严重,切勿因一时利益而触犯法律。若涉及相关案件,因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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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5000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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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参与销赃:不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从源头杜绝犯罪风险。 (二)提高法律意识:了解销赃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对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 (三)若已涉及销赃:主动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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