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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令第2号,2012年3月19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3年3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 颁布时间:2020-12-23

  • 实施时间:2021-0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属地管理、房屋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日常检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事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居住登记、居住证和户籍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市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与信息系统,实现房屋租赁信息与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相互联通与共享。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房屋租赁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第十二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不得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二)提供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记载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出租房屋座落、用途、租金及租赁期限等情况,并将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传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续租、转租的,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续租、转租等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经纪业务活动。

鼓励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以风险资金等形式建立执业风险准备制度,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台帐等,并将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档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房屋租赁及其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更正;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当事人及时申办;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理;

(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

(六)履行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理情况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对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保存。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登记簿登记承租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二)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2户(含2户)以上人员居住的,应当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四)出租房屋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办公场地,或者用于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

(五)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将房屋出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六)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七)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流动人口的,入住后按规定申办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及其他有关登记手续;

(二)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三)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

(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属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办公,或者用于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应当依法申办相关手续;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房屋自然损坏,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承担修缮责任未能及时修复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未及时修复给承租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需要变更、终止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之一,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及其服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纪机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记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日公布的《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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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过户?

张津豪律师

张津豪律师 最近回复:

土地使用权过户能否办理,关键看土地性质、权属状态和审批手续,不能一概而论。 若是国有出让建设用地,通常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权属清晰、无查封抵押、共有人同意,且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再缴纳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若土地是划拨取得,一般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方可转让过户。若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后入市流转。宅基地则限制较严,通常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成员间流转,且需审批。 另需注意“房地一体”原则:转让房屋往往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若存在抵押、查封、权属争议、欠缴税费、规划不符或未达到转让条件,登记机构可能不予办理。 建议先持权属证书、出让合同、身份材料到濮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预审,签合同前核实土地性质、年限、抵押查封及税费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过户失败的责任和退款安排。若您能提供土地证载明性质,可进一步判断具体路径。

2小时前

本人两轮电车横穿了马路,一辆三轮电车撞上后轮致三轮电车上老人受伤?

张津豪律师

张津豪律师 最近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建议就医留证、报警鉴定、收集证据,诉讼时效三年。

2小时前

被告参加劳动仲裁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唐山法务律师

唐山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被告参与劳动仲裁时,得准备好下面几类材料。 先说说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是被告是自然人,得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就能确认身份信息。要是被告是用人单位,就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此来证明它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证据材料可是关键。得围绕仲裁请求和对方的主张来收集。举个例子,要是和工资有争议,就得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像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用这些来证明实际发了多少工资。要是考勤有争议,就得拿出考勤记录,例如打卡记录、排班表,以此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同时,双方签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这些跟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也得一块儿提供,它们可是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答辩书也得准备。答辩书要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回应,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讲明白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 另外,要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就得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还要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把这些材料准备妥当,才能在劳动仲裁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小时前

被告参加劳动仲裁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邢台法务律师

邢台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被告参与劳动仲裁时,准备好相关材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下面为大家详细说说所需准备的材料。 先来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果被告是个人,得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这就像你的“身份通行证”,用来确认你是谁。要是被告是用人单位,就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这是证明单位合法用工身份必不可少的东西,就好比单位合法经营的“身份证”。 证据材料可是关键。要围绕仲裁请求和对方的主张来收集。比如遇到工资争议,得拿出工资支付记录,像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这些能清楚证明实际发了多少工资。要是有考勤方面的争议,就得准备考勤记录,像打卡记录、排班表等,以此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另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和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也得带上,它们是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答辩书也不能少。答辩书要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回应,清楚说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讲明白事实真相和对应的法律依据,就像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要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得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法律建议:被告在准备材料时要细心、全面,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遇到不确定或复杂的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让专业人士提供指导,这样能更有效地在劳动仲裁中维护自身权益。

5小时前

被告参加劳动仲裁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秦皇岛法务律师

秦皇岛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被告去参加劳动仲裁,得准备好几类材料。先来说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果被告是个人,那得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这是为了确定自己的身份;要是被告是用人单位,就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还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这些东西能证明单位有合法的用工资格。 2、证据材料很关键,要围绕仲裁请求和对方的说法去收集。举个例子,要是有工资方面的争议,就得拿出工资支付记录,像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之类的,用这些来证明实际发了多少工资;要是在考勤上有争议,就得准备考勤记录,比如打卡记录、排班表等,以此证明员工的出勤情况。另外,双方签的劳动合同、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和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也得带上,这些材料对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 3、还得准备答辩书。答辩书要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给出回应,清楚地说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讲明白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 4、要是委托别人代理参加仲裁,就得提交授权委托书,把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写清楚,同时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把这些材料都准备好,在劳动仲裁里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6小时前

被告参加劳动仲裁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被告参与劳动仲裁,准备好相关材料很关键。以下是需要准备的几类材料。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得备好。如果被告是个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就行;要是用人单位,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确定自己的合法用工主体身份。 证据材料非常重要,得围绕仲裁请求和对方主张来收集。要是涉及工资争议,就拿出工资支付记录,像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证明实际发了多少工资;有考勤争议的话,准备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出勤情况。另外,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和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也得一并提供,这些是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答辩书也不能少,要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回应,清楚说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 如果要委托别人参加仲裁,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清楚委托事项和权限,还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备齐全这些材料,能更好地在劳动仲裁里维护自己的权益。

6小时前

被告参加劳动仲裁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被告参加劳动仲裁要准备这些材料。 先准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得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用来确认身份。要是用人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以此证明合法的用工主体身份。 证据材料很关键,要围绕仲裁请求和对方主张收集。比如涉及工资争议,要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像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以此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要是有考勤争议,得准备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排班表,证明劳动者出勤情况。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的材料也得一并提供,这些是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还得准备答辩书。答辩书要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回应,清晰阐述自己的观点主张,说明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 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还得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把这些材料准备好,能在劳动仲裁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小时前

交通事故中主责司机该怎么处罚

绵阳法务律师

绵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里,对负主要责任司机的处罚得看具体情形。 要是只涉及民事赔偿方面,主责司机要按照责任的比例,对对方在事故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里面的赔偿项目有不少,像看病花的医疗费、耽误工作少挣的误工费、需要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要是导致对方残疾了,还得赔偿残疾赔偿金;对方不幸死亡的话,就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并且主责司机在事故中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又或者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主责司机负同等责任;再或者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别人的财产直接受损,主责司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且没有能力赔偿的数额超过三十万元,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撞人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会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逃跑导致伤者死亡的,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管部门还会对主责司机在事故里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能会对司机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进行拘留。

2小时前

交通事故中主责司机该怎么处罚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里,主责司机要面临怎样的处罚呢?这要看具体情况。 要是只涉及民事赔偿,主责司机得按责任比例去赔对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要是造成对方残疾,还得赔残疾赔偿金;导致对方死亡,就得赔死亡赔偿金。 可要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重伤三人以上,而且主责司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或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司机负同等责任;又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司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并且没法赔偿三十万以上。只要出现这些情况,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会面临刑事处罚。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逃逸致他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管部门针对主责司机的违法行为,还会进行行政处罚,像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照、拘留等都有可能。所以开车一定要小心,遵守交规避免事故。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4小时前

交通事故中主责司机该怎么处罚

泸州法务律师

泸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交通事故里主责司机的处罚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定。 要是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主责司机得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要是造成残疾有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则有死亡赔偿金等。 当交通事故出现这些情况,主责司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会面临刑事处罚。比如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主责司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管部门能对主责司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像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 建议主责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主动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因逃逸等行为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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