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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于2021年8月3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 颁布时间:2021-08-03

  • 实施时间:2021-10-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 3 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0.5 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1 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供水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它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三十条  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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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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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 - 30%比例给付。要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来确定。要是存在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法院确定抚养费时,会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像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状况;还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数额相对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低些。 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随着子女成长,实际需要可能改变,子女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遇到抚养费相关问题,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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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有固定收入,给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 - 30%。要是同时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数额会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再参照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能提高也能降低。 法院确定抚养费时主要看三方面。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像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包括收入和财产状况。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比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可能就给得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少一些。 抚养费一般要定期给,条件允许的话也能一次性付清。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抚养费。而且随着孩子长大,实际开销可能有变化,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只要要求合理就行。

5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南宁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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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抚养费数额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把好多方面都考虑进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是有固定收入,给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个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给。要是同时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比例可以提一提,但通常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给多少就可以按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相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那个比例来确定。不过生活里总有特殊情况,要是遇到了,抚养费的比例也能适当变一变,高或者低都有可能。 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时候,得看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实际花销,也就是孩子真正需要多少钱。同时,还得看看父母双方有没有能力给,这就得瞧瞧他们的收入、财产情况。另外,当地的生活水平也得考虑进去。比如说在经济好的地方,生活成本高,那抚养费可能就给得多一些;要是在经济没那么好的地方,抚养费就会少一点。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的,要是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清。要是有一方没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孩子在一天天长大,需求也会变,当孩子有了新的合理需求,就可以跟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父母双方最好提前把抚养费的事儿商量好,白纸黑字写下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要是真有了矛盾,也别慌,可以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咨询。

6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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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判决里的抚养费数额,要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来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稳定的收入,抚养费通常能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这个比例来给。要是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点,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要是有特殊情况,这个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3、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时候,会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像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费用;也会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情况等;还会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拿经济发达地区来说,生活成本高,抚养费数额可能就会相对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抚养费数额就会低一点。 4、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要是有条件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随着孩子长大,实际需求可能会有变化,孩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8小时前

法律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通常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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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 - 30%。要是养两个及以上孩子,比例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就按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这个比例来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比例也能上下调整。 法院判抚养费时,会看孩子实际需要,像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方面的费用;还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比如收入、财产情况;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抚养费会多些,欠发达地区就少些。 抚养费通常定期给,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收入或者找不到人了,就用他的财物来抵抚养费。孩子慢慢长大,开销可能变化,必要时孩子可以找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合理的抚养费。

3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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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里,要是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另一方一般是能再起诉的。在打民事官司时,原告撤诉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这次起诉,整个诉讼流程也就结束了。 对于离婚案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要是原告撤诉或者被按照撤诉处理,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就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来处理,法院不会受理。不过要注意,这个规定是专门针对原告的。 另一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撤诉就没了。简单来讲,就算一方起诉后又撤了诉,但另一方要是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离婚条件,随时都能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满足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要起诉的对象,有具体的诉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 所以,如果另一方觉得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不用受对方撤诉的影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要不要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是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也可以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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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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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有一方先去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又撤诉了,一般情况下另一方是能去起诉离婚的。 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原告撤诉就相当于把这次的起诉撤销了,整个诉讼流程也就结束了。就拿离婚案子来说,法律有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来处理的离婚案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去起诉的,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法院不会受理。不过呢,这个规定是只对原告有用。 2、另一方是有独立诉讼资格的主体,对方撤诉并不会影响其起诉离婚的权利。这就是说,就算一方起诉之后又撤诉了,但要是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满足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都能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3、法院在接到起诉后,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就会立案受理。所以,另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再次起诉离婚。

6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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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里,常有人疑惑: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答案是肯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意味着本次起诉撤回,诉讼程序结束。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处理,不予受理。不过,这个限制是针对原告的。 而另一方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受对方撤诉影响。即便一方起诉后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时,会依据法律审查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就会立案。所以,另一方完全能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7小时前

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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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又撤诉,另一方一般能再起诉。在民事诉讼里,原告撤诉意味着撤回此次起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没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处理,法院不予受理,不过这规定是针对原告的。 另一方是独立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不受对方撤诉行为限制。即便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起诉离婚法定条件,随时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时会按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所以,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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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撤诉,另一方还能再起诉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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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了,另一方一般是能再起诉的。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原告撤诉就相当于他撤回了这次起诉,诉讼程序也就结束了。 针对离婚案件,法律有规定,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来处理的,同时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就会按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定,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注意,这个规定是只针对原告的。 而另一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离婚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对方撤诉而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就算一方起诉后又撤诉,只要另一方觉得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随时都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立案。比如,得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所以,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要不要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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